宜春市公路管理局上高分局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23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申请执行人:李亮,男,1990年3月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地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李聪颖,男,2009年10月2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地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李宜桃,男,1936年6月2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执行人:上高县芦洲乡儒里村黄家自然村
代表人:黄长根,该村村长。
被执行人:宜春市公路管理局上高分局,住所地:上高县城学园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800492000794Q
法定代表人:胡海云,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亮、李聪颖、李宜桃与被执行人上高县芦洲乡儒里村黄家自然村、宜春市公路管理局上高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923执146号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上高县芦洲乡儒里村黄家自然村、宜春市公路管理局上高分局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刚
审判员 易敏然
审判员 袁池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献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