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公路管理局上犹分局

赣州物宝绿化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公路管理局上犹分局、上犹县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民辖6号
原告:赣州物宝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24号。
法定代表人:彭慧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上犹分局,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胜利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谢建军。
被告:上犹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犹江大道林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联伟。
被告:上犹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犹江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余业伟。
原告赣州物宝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上犹分局、上犹县交通运输局、上犹县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赣州物宝绿化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上犹分局(原上犹公路养护公司)就其所管辖路段赣丰线27.3km的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路肩及上下边坡提供给原告栽种树并达成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投入巨资在全路段公路两侧按照要求种植树木。经过十多年的管养,全路段的树木从幼苗长为参天大树,已到砍伐收获的季节。2017年被告上犹县人民政府改建赣丰线县城至高速路口(西端)路段时因砍伐了部分树木,就给予了相应的补偿。2018年初,被告上犹县人民政府根据“六大攻坚战”主要项目的工作安排,要求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上犹分局向原告发函要求对公路沿线路段树木搬迁,故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上犹分局于2018年2月11日向原告发函,限原告应在3月20日前将路树移除。由于临近春节,故原告未对沿线树木移除。2018年4月初,原告欲对沿线树木移除时,却发现沿线树木已被砍伐完毕。原告具函给被告上犹县人民政府,但上犹县人民政府以原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将树木移除,故拒绝赔偿。原告与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上犹分局签订的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上犹分局作为公路管养单位,任意砍伐原告所栽的树木,因此应当赔偿原告所有的损失,被告上犹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公路改建的实施单位,对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上犹县人民政府作为“六大攻坚战”的组织者,公路改建的征地拆迁的补偿主体,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路树损失30万元(按公路6万元/公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上犹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之一为上犹县人民政府,且原告申请该院回避,为了案件的公正处理,避免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报请本院对该案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之一为上犹县人民政府,并且原告赣州物宝绿化有限公司申请上犹县人民法院回避,属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形。故上犹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事由成立,该院对于原告赣州物宝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上犹分局、上犹县交通运输局、上犹县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能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崇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碧华
审 判 员  肖水长
审 判 员  何树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胡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