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02民初293号
原告:***,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江西吉安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州区工业园人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19863170。
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联系。
原告***与被告江西吉安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吉安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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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