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8民终22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住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吉安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19863170。
法定代表人:吴小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吉安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安电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0802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当从2009年起算,至2020年一直在公司工作,并非2015年重新入职,经济补偿金应计算11.5年;2、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诉请未过诉讼时效;3、补缴社保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吉安电机公司辩称,***系2015年12月重新入职公司,其经济补偿金计算无误;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诉请已过时效;用人单位缴纳社保部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原判正确,请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吉安电机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25000元、年休假工资26512元、***贴8494元、经济补偿金60000元;二倍工资差额50000元;补缴其自2009年2月24日至2019年7月31日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09年入职吉安电机公司。2015年10-11月,***入职江西创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2月,***再次入职吉安电机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3月17日,***向吉安市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吉区劳人仲案字(2020)第35-1、35-2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合法有效;吉安电机公司向***支付2019年全年最低工资差额7468.48元;确认***20**年未休年休假10天,2020年2天,其余超过仲裁时效,未休年休假工资871.72元;支持***20**年、2019年度***贴160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7110元的请求;以***申请二倍工资差额超过时效及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仲裁范围为由,驳回了***的相关仲裁请求。另查明,2019年1-12月,吉安电机公司向***发放工资共计12828.52元,2020年1月向***发放工资750元,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月。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虽然已实际解除,但对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贴,吉安电机公司应予支付。对于工资差额,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吉安电机公司发放工资共计13578.52元,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月,差额8541.4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每年10天、1580元/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共计12天,为871.72元;对于***贴,吉安电机公司未提供2018年、2019年度的发放记录,该津贴为每年800元,共计1600元;经济补偿金从2015年重新入职计算,年限4.5年,补偿金为7110元。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吉安电机公司向***支付工资差额8541.4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871.72元、***贴1600元、经济补偿金7110元,合计18123.2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吉安电机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有证明力的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经查明,***虽然在2009年起在吉安电机公司工作,但在2015年已离职且到其他公司上班,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此后***重新入职吉安电机公司,属于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对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并无不当。***20**年12月入职后,并未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限内就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问题主张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已过仲裁时效,依法不予支持。缴纳社保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由相关机构依法征缴,一审法院不予审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