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山支行、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25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山支行,营业场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269-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81475322A。
负责人:邱照斌,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77号三江大厦1栋1单元3层01、04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359545。
法定代表人:崔德雄。
被执行人:江西恒华工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西船住宅小区3栋4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6109721XT。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被执行人:魏芳,女,汉族,1991年1月27日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孙东岐,男,汉族,1964年4月9日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史益成,男,汉族,1963年4月8日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执行人:黄志伟,男,汉族,1990年11月29日生,身份证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崔德雄,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史美玲,女,汉族,1971年2月1日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山支行申请执行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恒华工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魏芳、孙东岐、史益成、黄志伟、崔德雄、史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史益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史益成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执行人史益成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的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文吝
审判员  喻永旺
审判员  章 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鑫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