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2524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山支行,营业场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269-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81475322A。
负责人:邱照斌,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77号三江大厦1栋1单元3层01、04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359545。
法定代表人:崔德雄。
被执行人:江西恒华工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西船住宅小区3栋4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6109721XT。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被执行人:魏芳,女,汉族,1991年1月27日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孙东岐,男,汉族,1964年4月9日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史益成,男,汉族,1963年4月8日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执行人:黄志伟,男,汉族,1990年11月29日生,身份证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崔德雄,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史美玲,女,汉族,1971年2月1日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03民初10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恒华工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魏芳、孙东岐、史益成、黄志伟、崔德雄、史美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恒华工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魏芳、孙东岐、史益成、黄志伟、崔德雄、史美玲在银行存款2221938.3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聂文吝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彭鑫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