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3财保638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42781L。
负责人:唐朔,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史美玲,女,汉族,1971年2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申请人:陈峰,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77号三江大厦1栋1单元3层01、04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史美玲、陈峰、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史美玲、陈峰、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