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欧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77号三江大厦1栋1单元3层01、04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359545。
法定代表人:崔德雄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昌欧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新兴西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3627548A。
法定代表人:程鑫职务:执行董事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5日作出的(2017)赣01民终2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南昌欧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南昌欧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无车辆、房产、股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2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南昌欧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法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南昌欧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南昌欧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00988.5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3月24日未执行到位700988.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南昌欧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3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仰方
审判员  程 磊
审判员  张小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