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4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现住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77号三江大厦1栋1单元3层01、04号写字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359545。
法定代表人:崔德雄,总经理。
被执行人:崔德雄,男,1973年9月18日生,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史美玲,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男,1992年7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肖诗尧,男,1994年3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崔旭,男,1998年9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崔德雄、史美玲、**、肖诗尧、崔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2021)赣0124执630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124执6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云志
审判员 李广兴
审判员 吴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洪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