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上饶市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9执3984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饶市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7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中明确:“一、被告上饶市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货款550800元,并赔偿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336元,共计571136元,于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每月20日前各向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于2017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171136元;二、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被告上饶市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需另行承担违约金40000元,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就571136元的未履行部分及40000元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五、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9元,保全费3570元,共计8519元,由被告上饶市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17年12月2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9655.00元,执行费469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书等予以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76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