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122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上饶市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09执保122号
申请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浙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煜,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上饶市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叶挺大道269号513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饶市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饶市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饶市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向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