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628民初3263号
原告:***,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睿,上海方锐(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上海方锐(商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219364XN,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崔庄社区崔东组。
法定代表人:段均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睿、宋明、被告河南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49650.48元及利息(利息以549650.4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被告承接的鹿邑县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天然气安装工程部分项目交由被告负责施工。原告负责施工的13处天然气安装工程项目已全部完工,业主单位与被告全部进行了结算,在扣除6个点办公费用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49650.4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河南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并没有参与案涉工程的承建,在案涉工程中,原告仅是相关施工班组的(实际施工人)的介绍人。2.被告在收到业主单位工程款后,已经向实际施工人员或者指定人员支付了工程款。3.原告已经另案起诉了案涉工程的保证金,且被告已经将案涉工程的保证金返还,在保证金已经返还的情况下,再次主张大量工程款未支付,明显与常理不符。4.本案是被告代理人在(2021)豫16民终7038号案件中作出的不当陈述,原告依据其不当陈述作出的虚假诉讼,原告应提交原、被告之间关于案涉工程的结算证明或结算单据,并不能直接依据被告方与业主方的结算主张相关的工程款为原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
一、2020年4月1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被告承接的鹿邑县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天然气安装工程部分项目交由原告负责施工,在业主方结算后扣除相应税费后,被告扣除6个点作为办公费用。原告负责施工的13处天然气安装工程项目,分别为鹿邑县太清宫镇后刘行政村刘庄、鹿邑县太清宫镇周园行政村周园、鹿邑县太清宫镇太清行政村李庄、鹿邑县太清宫镇八里庙行政村八里新村、鹿邑县王皮溜镇张慈楼行政村张慈楼、鹿邑县涡北镇付楼行政村王楼村、鹿邑县郑家集乡大张营行政村小张营村、鹿邑县郑家集乡大张营行政村大张营村、鹿邑县王皮溜镇王小庙行政村李庄、鹿邑县谷阳办事处陈楼行政村陈楼村、鹿邑县涡北镇姚庄行政村闫草楼村、鹿邑熙和园宋记和捞面、鹿邑县恒丰路水云涧饭店天然气工程,已全部完工,2020年11月业主单位鹿邑县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全部进行了结算,共计施工队结算金额为1023483.18元,扣除材料差异款8285.67元,尚有1015197.51元,被告已付原告404635.18元。
二、经河南华颖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原告的十三项工程劳务分包环节相关税费合计为33421.68元,原告花鉴定费12600元。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
原、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承接的十三项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主单位鹿邑县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全部进行了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款项。原告应得金额为1015197.51元,扣除相关税费33421.68元,余额为981775.83元,再扣除6%的办公费用58906.55元(981775.83元×6%),剩余922869.28元,被告已支付原告404635.18元,被告下欠原告518234.1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应以518234.1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院予以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18234.10元及利息(以518234.1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6.50元、鉴定费12600元,由***负担6500元、河南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39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