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1795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5月18日出生,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强、王牌,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崔庄社区崔东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219364XN。
法定代表人段均德,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永乾,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167XA。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师登科、胡猛()实习,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温海连,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代理人冯应彬,河南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谷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