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2386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219364XN,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崔庄社区崔东组。
法定代表人:段均德,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德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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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