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2880号
申请人:泰州市翔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82157661U,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罡杨镇西冯村。
法定代表人:陈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萍,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九江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0564202XC,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虞家河大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柳军华,总经理。
申请人泰州市翔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江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九江消防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朵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