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288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市翔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82157661U,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罡杨镇西冯村。
法定代表人:陈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萍,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九江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0564202XC,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虞家河大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柳军华,总经理。
申请人泰州市翔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江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苏1202民初2880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现申请人泰州市翔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相应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九江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金鸡坡支行开设的账号为36×××14_1的账户内存款235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九江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在九江农商银行大桥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1×××64的账户内存款235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九江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甘棠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4×××34的账户内存款23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朵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