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2880泰州市翔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九江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2880号之一
原告:泰州市翔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82157661U,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罡杨镇西冯村。
法定代表人:陈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萍,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九江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0564202XC,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虞家河大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柳军华,总经理。
原告泰州市翔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九江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朵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