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庐陵古建文物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吉安市庐陵古建文物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吉安市青原区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赣0824行初44号之一
原告吉安市庐陵古建文物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文陂镇陂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77235617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财政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行政中心财政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04751135790X。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瀛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冷分田,江西瀛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华成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桃花岭村半边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55074891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吉林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华强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办事处桃花岭半边街小组**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09087400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厦门翰林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新技术园钟岭路**恒亿大厦**-D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28416931。
法定代表人喻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温陵北路北拓****用代码9135050015610108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庐陵古建文物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安市青原区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吉安市庐陵古建文物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企业升级、企业发展为由,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庐陵古建文物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庐陵古建文物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安市庐陵古建文物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东宇
审判员皮继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习青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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