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赣0824行初44号
原告吉安市庐陵古建文物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文陂镇陂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77235617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漳州市承弘古代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博爱道与厦门路交叉口景江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8900669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财政局,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行政中心财政大楼社会信用代码11361004751135790X。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瀛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庐陵古建文物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漳州市承弘古代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市青原区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漳州市承弘古代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企业升级,不便涉诉为由,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承弘古代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承弘古代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肖东宇
审判员皮继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习青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