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庐陵古建文物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和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吉安市庐陵古建文物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3民初607号
原告:江西和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872923769。
法定代表人:*和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庐陵古建文物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文陂镇陂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77235617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和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庐陵古建文物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和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和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江西和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