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03民初155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旗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四街南侧饲料公司4号楼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873861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金域湾10号楼19、2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5714313N。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旗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催缴诉讼费,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