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旗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梁乐义与河南耀圣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旗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袁会强、朱学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虞民初字第2567号
原告梁乐义,男,汉族,1970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河南耀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旗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郑子龙。
被告***,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学军,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乐义诉被告河南耀圣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旗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学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乐义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乐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款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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