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武装部、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4778号 原告:***,男,195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武装部,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 负责人:***,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档案管理员。 被告: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办事处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影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武装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