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4778号
原告:***,男,195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武装部,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
负责人:***,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档案管理员。
被告: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办事处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影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武装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