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11民初4460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沂,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州***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商业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对被告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