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11民初4460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沂,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州***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商业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对被告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