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民初6757号
原告:**,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被告: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14A,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商业街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明确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用,要求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