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民初6757号 原告:**,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被告: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14A,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商业街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明确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用,要求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