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源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天富力泰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丰源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3民辖终1272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富力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崔家楼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冯建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旭升,男,1985815日出生,北京天富力泰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胡秋明,男,197388日出生,北京天富力泰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丰源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内1号楼607室。

法定代表人纪海琴,副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天富力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丰源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1235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富公司上诉称,天富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14层,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丰源公司对天富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北京院子项目污水提升器采购合同》协议中第十一条明确约定:“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合同任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协议首页载明甲方为北京天富力泰贸易有限公司。天富公司虽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可。天富公司的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天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天富力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学芹
审  判  员   王 瑞
代 理 审 判 员   蔡 琳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