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源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3民辖终1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富力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崔家楼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冯建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旭升,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北京天富力泰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胡秋明,男,1973年8月8日出生,北京天富力泰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丰源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内1号楼607室。
法定代表人纪海琴,副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天富力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丰源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1235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富公司上诉称,天富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14层,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丰源公司对天富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北京院子项目污水提升器采购合同》协议中第十一条明确约定:“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合同任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协议首页载明甲方为北京天富力泰贸易有限公司。天富公司虽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可。天富公司的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天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天富力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学芹
审 判 员 王 瑞
代 理 审 判 员 蔡 琳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