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市政工程公司

**前与济宁市任城区市政工程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民初413号 原告:**前,男,194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济宁任城仙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北路东兴东小学南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士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前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市政工程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前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文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