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丰执恢字第7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李善民,男,194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王振强,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吉林舜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1933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舜华园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吉林舜华园林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变换,无法正常向其送达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因我院一共受理吉林舜华园林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十五件执行案件,故本院依职权向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送达了协查执行通知书和启用执行联动机制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吉林
舜华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英采取协查措施,发现李英行踪时可先行控制。经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协查,公安机关对李祥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吉林舜华园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将600000元交付法院(包括十五名申请执行人的欠款本金总计529710元、诉讼费总计10272元、执行费6753元、部分利息53265元,合计600000元)。现已将600000元执行款全部给付十五名申请执行人,至此本院受理的十五件系列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
审 判 长 王 昊
审 判 员 曹国光
审 判 员 李玉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