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祥瑞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某某与邯郸市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祥瑞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民初928号 原告:***,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向阳路32号。 负责人:**,该公司监事。 被告:河北祥瑞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向阳路向阳苑小区一号楼下门市。 法定代表人:孔轶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孔轶辉,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郵市丛台区。 被告:***,女,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邯郸市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祥瑞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孔轶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3612元,减半收取计268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 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