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03民初2428号
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祥瑞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向阳路向阳苑小区一号楼下门市。
法定代表人:孔轶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邯郸市天泽淡水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耶郸市冀南新区马头填中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张汉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郵市丛台区。
被告:***,男,195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女,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路保娣,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祥瑞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泽淡水养殖有限公司、***、***、***、***、**、路保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郝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