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303执16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旭阳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经济开发区2799号南厂区。
法定代表人:张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梨树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梨树县梨树镇朝阳大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启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旭阳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梨树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892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8922元、案件受理费636元。2、被执行人未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3、执行费79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4、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吉0303民初26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殷立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