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322执保951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梨树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吉0322民初4958号民事裁定书,并交由本院执行部门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到被申请人梨树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其单位院内的2台18吨光轮压路机、两台大型铲车、一台小铲车、一台200型硂拌合机、一台洒水车、一台胶轮推土机,总共价值681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本案部分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部分保全,现对该财产保全案件予以结案。
申请人须知事项:
1.若续行原保全措施的,须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
2.转执行立案时,应将保全裁定书(即民事裁定书)及结案通知书(可复印件)一并上交执行立案窗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