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梨树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322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梨树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梨树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32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
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
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的(2021)吉032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卞旭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