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322执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梨树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
被执行人:梨树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322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梨树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贷款6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663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同意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9)吉0322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永利
执行员 尚耕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伟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