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梨树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322执20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
被执行人:梨树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启波,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322民初27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梨树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285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0)吉0322民初27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路默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