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322执194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
被执行人:梨树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梨树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322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9,217.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0)吉0322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永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