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2民初2100号
原告:红安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红安县高桥镇官木塘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068422162C。
法定代表人:徐家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福明,红安县工商联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建设西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784480259H。
法定代表人:祁远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红安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红安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原告红安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安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计2410元,由原告红安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袁晓明
审判员 阮向南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