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2财保189号
申请人:湖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红安县城关镇建设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784480259H。
法定代表人:祁远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夸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EQD74。
法定代表人:张兆旺。
申请人湖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夸克新材料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4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码:1097906390150343397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夸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等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阮新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宛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