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泰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2民初2775号
原告:湖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红安县城关镇建设西街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784480259H。
法定代表人:黄忠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泰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1319号3号楼2单元11-12层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44XX34B。
法定代表人:张明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朱胜伟,男,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原告湖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泰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胜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受理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100元,由原告湖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宗银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