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2民初1019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月24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湖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安县城关镇红坪大道华府名城附楼四楼,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784480259H。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3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