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2民初1019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月24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湖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安县城关镇红坪大道华府名城附楼四楼,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784480259H。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3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