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五环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营、湖北金五环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35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国营。
被告湖北金五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经济开发区沿河滨河大道68号。组织机构代码55701587-5。
法定代表人陈进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国营、湖北金五环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与*国营、湖北金五环建筑有限公司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6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彭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