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4民初442号
原告:**,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告:湖北金五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经济开发区沿河滨河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557015875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湖北金五环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查五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