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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五环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4民初1508号 原告:***,女,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87号B幢7-10号门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684255669。 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湖北金五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经济开发区沿河滨河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557015875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统筹,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湖北金五环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庭审时,原告***当庭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湖北金五环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庭当庭予以准许。庭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1.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段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