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25执29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0月11日生,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4年6月24日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杨万廷,男,汉族,1957年4月17日生,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院******。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豫1025民初1882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万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万廷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京伟
审判员  朱德恩
审判员  岳豪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