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与韩素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民初25456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美景花郡)3号楼1-2层。
负责人陶梅,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静,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素勤,女,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韩素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诉被告韩素勤、***、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素勤、***、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撤回对被告韩素勤、***、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63元,减半收取17381.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瑞
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
人民陪审员  XX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