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巧枝、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25执836-2号
申请执行人:高巧枝,女,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院******。
法定代表人:韩素勤。
被执行人:韩素勤,女,195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高巧枝与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0日作出的(2019)豫1025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巧枝于2019年5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9)豫1025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素勤名下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素勤名下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素勤名下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素勤名下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
6.本院依法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在襄城县的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的房产。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素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高巧枝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京伟
审判员  朱德恩
审判员  岳豪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