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韩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25民初708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
被告:***,男,1956年2月14日生,汉族。
被告:韩素勤,女,1954年6月24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号*号院*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韩素勤。
原告***与被告***、韩素勤、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王丽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