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86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9号1号院1单元12层120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佳装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718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借款本金为540000元。被告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被告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270000元;二、利息按月息2%计算,以5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河南鸿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9月3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2018年8月25日、11月2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昊锐牌汽车车牌号为(豫A×××××)该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控制。3.2018年11月27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传统查控通过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了解,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86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佳装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