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21民初1768号
原告:吉林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宽城区-台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姚允正,职位。
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毕忠德,职位。
被告:吉林省**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绿园区-富民大街**v>
法定代表人:李伯川,职位。
吉林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66元,减半收取计22733元,由吉林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志刚
审判员 吴延军
代理审判员 卞吉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