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12民初1182号
原告:吉林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台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志加,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平,广东曹雪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南路西段**/div>
法定代表人:尚同羊,经理。
第三人:长春市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住,住所地:长春市民康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强,办公室主任。
原告吉林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吉林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庆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娇